江西省鑫麒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维权服务首页 - 维权服务

工程机械设备用户如何进行自身权益维护

发布时间:2014-12-02 浏览次数:228

关于购买挖机应该注意的几点法律风险

一、仔细阅读销售商提供的合同文本,特别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尤其注意分期数额及逾期的违约责任,要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经营行情斟酌考虑,否则不能按期付款,等待你的将是沉重的违约责任负担;

二、要求销售商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及服务细则,详细了解维修服务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保修条款以及配件的价格,挖机使用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停运损失大,加上仍然要按期付款,容易产生经营风险;

三、保留自己签署过的合同文本,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要保留相应来往文件;

四、对账时要仔细核对,不要只看总数,账目如何构成才是应该关注的重点,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购买正在分期付款的工程机械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购买挖机/工程机械分期付款的形式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情形,购买尚未付清分期款的机器应注意避免各自不同的法律风险:

第一种是单纯的分期,即原车主直接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销售商购买机器,在该种交易形式中,销售商多半会在合同中约定机器所有权在未付清分期款时,仍归销售商所有,并且对机器的转让进行严格限制。 购买人主要法律风险: 对于原车主支付分期款或者其他款项费用的情况不明,导致购买人承担较大法律风险,因机器的所有权在未付清分期款及相关费用时仍属销售商所有,原车主对于机器的转让,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销售商根据其与原车主的合同约定,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随时收回机器。除非购买人能够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 避免风险的方式: 如果购买人是采取一次付款的方式,应将原车主剩余欠款直接向销售商付清,并要求原车主交付机器的发票以及合格证、买卖合同等资料。 如果购买人仍然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受让机器,则取得销售商的同意,变更买卖合同的购买主体,明确剩余的欠款数额及付款时间。在不能取得销售商同意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应该详细了解机器欠款情况后慎重考虑,包括机器出现故障或者主张机器的合同权利时均只能以原车主的名义进行处理等等问题。前述两种情况均应直接向销售商支付分期款项。

第二种是采取银行按揭方式的分期。原车主向银行借款支付销售商的货款,原车主就银行借款向银行分期还贷。 购买人主要法律风险: 对于原车主支付银行欠款情况不明,以及银行在机器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等权利限制、销售商可能采取的所有权保留约定,是导致购买人承担风险的重要原因。银行或者销售商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随时收回机器。除非购买人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避免风险的方式: 如果是一次性付款,应将原车主剩余欠款直接向银行付清,并要求原车主交付机器的发票以及合格证、买卖合同等资料。 如果是采取分期付款形式受让机器,因取得银行变更合同主体难度很大,加上现在银行放贷困难,先将原车主贷款还清再以机器申请贷款会非常难,所以这条路基本走不通。购买人应向银行详细了解原车主欠款情况,并慎重考虑包括机器出现故障或者主张机器的合同权利时均只能以原车主的名义进行处理等等问题。前述两种情况均应直接向银行支付分期款项。

第三种是原车主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取得机器,即融资租赁公司向销售商购买机器并出租给原车主,原车主按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 购买人主要法律风险: 因机器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公司,在原车主即承租人未付清租金并进行留购以前,其无权对机器进行转让,并且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对于机器的转租同样有严格限制,融资租赁公司随时可以通过法院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并收回机器。除非购买人能够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 避免风险的方式: 如果购买人是采取一次付款的方式,应将原车主剩余欠付租金直接向融资租赁公司付清,并要求原车主交付机器的发票以及合格证、融资租赁合同等资料。 如果购买人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机器,是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合同主体,将作为合同主体的原车主变更为购买人。在不能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应慎重考虑包括机器出现故障或者主张机器的合同权利时均只能以原车主的名义进行处理等等问题。前述两种情况均应直接向销售商支付分期款项。

其他问题: 如果是受让了转让过几次仍在分期付款的机器,更应详细了解机器转让的完整过程,并与初购买机器的车主、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进行联系确认。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应采取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机器的转让,双方权利义务应明确具体。

借用他人名义买卖挖机/工程机械带来的问题及解决

 随着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各种买卖工程机械的交易也越来越多,而因为种种原因假借他人名义买卖工程机械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尤其在向银行贷款购买工程机械时,假借他人名义进行贷款购买比较多。

 假借他人名义进行工程机械交易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规避交易中的各种限制,比如规避银行贷款规则的限制,进入银行征信黑名单的人不能贷款,而销售商以及客户又必须通过银行贷款才能完成交易,假借他人名义就成了必然选择,又或者为了获得某种交易的优惠条件而使用老客户的身份购买等等。

 假借他人名义进行工程机械交易产生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风险从不同的主体区分而有所不同:从借用人角度讨论,大致有如下问题:工程机械交易的所有合同文件均是以被借用人名义进行签订的,不论是款项支付还是诉讼等均须以被借用人名义进行,多有不便,并且从法律意义上理解,被借用人有权对所交易的设备或者款项进行法律处分(将设备折价或者转让他人等),在设备价值较欠付款额等费用高时,被借用人的擅自处理有可能给借用人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从被借用人角度讨论,大致有如下问题:工程机械交易的所有合同文件均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签订,但不论交易款项还是交易设备均未在被借用人控制之中,一旦借用人未按时支付分期欠款等时,被借用人很容易成为诉讼的被告并直接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借用人并无偿还能力,被借用人很可能就成为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比如被划入银行征信黑名单而不能再行贷款,被法院判决承担支付责任赔偿责任等。

 解决的方法在于,一方面尽可能不采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交易的方式,万不得已,也应尽量借用家人等经济关系、人身关系密切的人的名义,另一方面,借用人和被借用人应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一旦发生争议至少能把借用名义的事实证明清楚,并尽可能的减少受损害方的损失。

关于出让正在分期付款的挖机/工程机械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转让正在分期付款的挖机/工程机械,作为出让人,应注意避免的法律风险:

一、受让人受让挖机/工程机械后拒绝支付分期款或者迟延付款导致销售商/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等合同责任;

二、受让人受让挖机/工程机械后发生事故侵权,导致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产生上述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出让人未能变更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受让人因主客观原因未能按约履行合同。

 避免上述法律风险的几种方式:

一、变更原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将购买人/承租人由出让人变更为受让人,但面临销售商/银行/融资公司难以认可的问题,不容易实现。

二、将原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再将挖机/工程机械转让,但出让人和受让人均面临比较大的资金压力,直接导致很多情况下无法迅速有效的完成交易。

三、将受让人增加为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共同义务人,这样处理,有利于解决受让人拒绝支付分期款或者迟延付款时产生的违约责任或者事故侵权责任,便于出让人承担上述责任后进行追索,但该种处理不能全部解决出让人面临的承担责任的风险。

四、要求受让人提供切实有效的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这样处理,有利于出让人承担责任后向受让人进行追偿,但受到受让人自身条件的限制,可能会导致无法完成交易。

关于挖机/工程机械质量问题的法律处理

挖机/工程机械出现使用故障,甚至一再的出现同样的使用故障,对于机主来说,是件很苦恼的事情,该如何处理这样的纠纷或者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大致如下:

一、看挖机/工程机械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对于挖机/工程机械质量标准有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将大大减少往后买卖双方关于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的争议。但这一点亟待行业的完善,目前向销售公司购买挖机/工程机械的机主,除个别大的企业或公司有能力和销售公司进行谈判以外,很难做到修改既定的合同条款,更不用说在合同中添加质量保障的退货和换货条件。也因为折旧损失比较高,退换货对销售公司影响很大,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退换货。

二、在保修期内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处理。如果对于质量保障的要求合同约定不明确,机器在交付给机主后出现问题,能修复的,应采取修复方式解决,如机器的主要部件在保修期内经过三次以上修复(非机器操作不当原因导致)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或者无法修复(包含修复费用过高导致修复失去意义)的,因机主购买机器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的规定,机主可以要求换货,或者解除合同进行退货处理,但应承担机器的使用费。

三、在保修期外的以及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以外的处理。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对机器的质量问题双方有争议的,机主可以申请对机器进行质量鉴定,如果鉴定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不会必然导致退换货,因为退换货涉及到合同的根本变更或者解除,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很大,除非该质量问题的存在导致机器无法正常使用并且无法通过修复解决。否则法律上一般采取填补损失的赔偿方式进行处理,赔偿包括修复费用、停工损失等。

四、机主应将质量问题同使用故障区别开来。机器出现问题往往并非单一原因导致,操作不当或者保养不及时,都有可能导致机器出现问题,非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以及损失,包括机器修复、鉴定的费用等,应由机主承担。

工程机械/挖机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及认定问题

为预防出卖方无权处分、出卖赃物等问题给买受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判定交易行为能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对于出卖人无权处分或出卖物系赃物不知情;

二、支付了市场价格的货物对价;

三、对于出卖物的所有权作了合理审查。

因此预防的具体措施应根据这三条进行。其中第一条,买受人应在协议中明确出卖人对于出卖物的所有权声明;其中第二条,买受人应保留支付价款的凭据,并且该价款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中第三条,应审查出卖人的所有权证明,如果没有直接证明,则应取得间接证明。

中安工程机械陕西管理中心特别提醒您:将买卖协议进行公证只是表明双方协议的真实性,如果公证的协议内容违法,该公证是随时可以被撤销的,更不能把作了公证理解为取得了完全的购买的合法手续,而且公证的费用也不低。


版权所有©江西省鑫麒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赣ICP备2023004767号-1 技术支持:江西华邦.png

联系电话:079186266555 邮箱:2823725755@qq.com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东四路与省府北一路交叉口东南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