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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机械行业技术岗位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10 浏览次数:221

工程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是广泛用于建筑、 矿山、港口、 铁路、市政、环卫等工程建设的重要机械设备。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工程机械的种类日见增多,结构日趋完善使用性能也不断提高。在国民经济的建设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由于工程机械作业频率高,现场环境差和多工种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点,导致工程机械伤害事故多有发生,给现场工作人员安全和人民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加强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行业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对防止工程机械设备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多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机械设备必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为了规范工程机械行业综合服务体系,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了《工程机械行业安全技术与服务》作为工程机械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材,教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写,该教材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全国工程机械行业技术岗位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机械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提高工程机械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机械行业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服务资格证)类别是指工程机械操作类、维修类、商业服务类和服务管理类。

    第三条  工程机械从业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工程机械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工程机械从业服务资格管理工作。

    县(市)级工程机械服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机械从业服务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服务资格管理

    第六条  对工程机械从业服务人员实行从业服务资格考试制度。从业服务资格是对工程机械从业服务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第七条  工程机械从业人员从业服务资格考试应当按照工程机械服务工作委员会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程机械从业服务资格考试由县(市)级工程机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按月组织申报考试。

    第九条  工程机械操作员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掌握相关法规、机械操作、维保和急救基本知识;

    (三)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服务资格证件。

    第十条  工程机械维修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工程机械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械设备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工程机械维修业务,掌握工程机械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维修服务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工程机械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工程机械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工程机械行业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

    2.掌握工程机械法规、具备相应的行业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工程机械从业服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县(市)级工程机械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工程机械行业从业服务资格考试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

    (三)操作员提供操作证复印件

    (四)2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表

    第十三条  工程机械服务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培训考试。

    第十四条  工程机械服务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15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工程机械行业技术岗位服务资格证》。

    第十五条  工程机械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考试申报有效期为6个月,考试材料逾期作废。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从业服务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工程机械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资格管理档案。工程机械从业人员服务资格管理档案包括:服务资格考试申请材料,服务资格考试及服务资格证件记录,服务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等。

    第十八条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提供服务资格相关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平台。

第三章 从业服务资格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机械行业技术岗位服务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条   工程机械行业技术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由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并编号。

    第二十一条  工程机械服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从业服务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服务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建立工程机械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机械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件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员应当在服务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90日前到原发证单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当地工程机械服务机构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机械行业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工程机械行业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程机械服务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机械行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服务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工程机械服务资格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凡被注销的服务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单位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服务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六条  工程机械行业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全国工程机械行业技术岗位服务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备注),并通报发证单位。发证单位应当将该记录作为工程机械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违章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机械综合服务机构应当将工程机械行业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诚信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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